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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资深婚姻律师资深离婚律师在婚姻家庭、子女抚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顾问、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并享有极好的口碑

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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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的抚养什么时候终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3 核心内容: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解答对子女的抚养什么时候终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知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
  ⒈、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⒉、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⒊、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⒋、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正常就业的人。
  ⒌、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间存在着冲突,《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养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认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都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04年颁布的,要晚于93年的《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⒍、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镇的子女无就业机会尚处于待业状态的。
  ⒎、父母自身丧失抚养能力的。
  知识延伸:
  变更抚养权的几种情况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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