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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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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女方40万买房 分手时要如数还对簿公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3 番禺的一名中年女子与一名美籍华人建立恋爱关系后,男方给了女方40万元人民币,希望能够买套房等他回国结婚后与女方共同居住。可是事与愿违,他回国后两人关系急转直下,最终分手,在得知房产证上并没有写他的名字后,他一纸诉状告上法庭。40万元是无偿赠送还是附有条件?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经验法则,男方支付这笔钱的目的应是为了与女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也就是附有条件的,现在由于分手愿望落空,女方占有这笔钱属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跨国恋爱 男方给女方40万买房 

    2004年?7岁的张梅经好友介绍,认识了一名76岁的美籍华人杨林,经过数次的见面和长期的书信来往后,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随后杨林提议要与张梅结婚,并约定与张梅共同出资在国内购买房屋,然后他与张梅共同居住在国内。商量好后,2004年8月,杨林在美国通过银行向张梅汇款4万美元并经过国内朋友再转交给张梅人民币8万元用于购房。 

    可是,房子买好后,两人的关系却从好变坏急转直下。2005年4月13日,杨林从美国回来与张梅大吵了一架后决定分手,在得知张梅购买的广州市番禺区一处房屋的房产证上没有写上自己的名字后,他要求张梅返还其交给她的所有款项,但张梅对杨林的要求置之不理,既然协商不成,杨林只好向法院起诉。 

    对簿公堂 是否无偿赠与成焦点 

    杨林认为,他交付给张梅的4万元美元和8万元人民币并不是赠送性质,而是要为共同买房出一份力,要的是能够结婚并在一起生活。现在既然房产证上没有写他的名字,两个人也已经形同路人,他有权利将钱要回。 

    而张梅则另有看法,她认为,事实上杨林是在他们之间谈婚论嫁的情况下,自动赠与她上述款项的,当时杨林根本没有提出使用该款的任何附加条件。杨林之所以能够赠送给她这样一笔钱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并且两人还曾经同居,具备向她赠与的情感基础,她将这笔款项用于房屋的购买,也是想将他们之间的情感继续发展下去,在杨林回国以后,双方共同居住,安度晚年。所以,张梅认为应该认定杨林支付给她这笔钱是因为两人感情较好时赠送给她的。 

    一审判决 
     
    共同生活是条件 二人分手钱需还 

    广州番禺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赠与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特征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案中,杨林交付给张梅的4万美元和8万人民币,折合人民币后共计约40万元,并非小额款项。按常理而言,如果不是有特别的目的和条件,一般人是不会轻易把一笔40万元的款项交予他人的。 

    再进一步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承认该款是为结婚在国内购买房屋共同生活而支付的。因此,应该认定杨林交付给张梅的款项并非无偿赠与,而是附有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购买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屋。 

    而现在的情况是,双方已经分手,杨林支付款项购买房屋与张梅共同生活的目的已落空,而且张梅也没有把杨林记载为房屋共同所有权人。这样,张梅就没有合法依据继续占有使用这笔款项,故这笔钱应属不当得利,张梅应该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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