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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资深婚姻律师资深离婚律师在婚姻家庭、子女抚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顾问、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并享有极好的口碑

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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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3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离婚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需具备五个条件。

  离婚诉讼实践中,通常是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由于原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大多为自己主动选择特定的法院,因此不应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离婚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为:

  (1)管辖权异议必须由离婚当事人或者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

  (2)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异议期应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具体理解为在当事人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

  (4)管辖权异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5)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可以是对选择地法院的异议,也可以是对法院级别管辖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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