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中级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第10、11届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法院首批特邀调解员;消费维权法律专家;律协评定的房地产、婚姻家事律师。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律协第三届律师学术大赛 代理词优秀奖获得者; 徐律师2007年开始做律师,已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和逾万名客户提供过法律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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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君霞 律师 手机:180 1632 0616 电话:+86-21-51877676 邮箱: 18016320616@qq.com 律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68号汉盛律师大厦 交通线路: 地铁:地铁4号线向城路站下车步行5分钟、6号线浦电路站 下车步行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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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3
问: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 徐君霞律师 手机:180163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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